投保薪資調整審核規定:
1 | 本會為便利作業調整薪資每年5/25-6/5受理調整7月生 效,11/25-12/5受理調整次年元月份生效。 |
2 | 因傷病、住院、審定失能前或重病治療期間、服兵役、因案停職等被保險人於繼續加保期間不得調薪。 |
3 | 投保薪資調整幅度未逾15%者不需檢附證明文件, 但薪資收入需確有增加,且已達到所申報之投保薪資等 級金額,方可申報調薪。 |
4 | 薪資調整需本人來會填寫切結書,方予受理。 |
出國、服兵役、傷病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加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
1. | 應徵召服兵役者。 |
2. |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
3. |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者。 |
4. | 在職勞工,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 |
5. |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