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0日 星期三

◎職業傷害


何謂職業傷害
勞工從事本業工作,因執行職務致傷或上下班途中必經路程且無處理私事及違反交通規則而發生意外事故受傷,受傷當天需至醫院或診所就診且有診斷證明者稱之。
如何申請職災住院申請書及門診就診單?
ㄧ、因職業傷害必須住院或門診須先持

住院診斷書(門診不必)並填妥職災目擊證明書(受傷當天工作地、發生情形及雇主、二位同事證明,若因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意外受傷需繪製當天發生路線圖及駕照影本)

二、若因緊急傷病未能於就醫當日持住院申
請書或門診單,請於七日內攜帶上列資料補開具住院申請書或門診單至醫院退費。
三、第一次職災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點規定於就醫之日起七日內補送證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逾期不予給付。




勞工保險分普通災害與職業災害二種
職業災害保險提供職災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等四種給付及失蹤津貼。
1職災醫療給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向投保單位或勞工保險局請領職災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可免繳交全民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享有普通膳食費、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三十日內之半數。
2傷病給付「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受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四日起,發給職業災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3失能「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失能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給付標準,增給付百分之五十,一次請領殘廢補償費」。現行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殘廢給付標準,分成15等級,最低發給一個半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最高發給60個月。
4死亡給付「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除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喪葬津貼5個月及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遺屬津貼40個月合併給予45個月。符合遺屬年金資格可申請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失蹤津貼「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作業中遭遇意外致失蹤自戶籍登記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失蹤津貼;至生還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前一日或依法宣告死亡前一日止。」另依同條文第四項規定:「失蹤滿一年或依法宣告死亡者,得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職災勞工的另一層保障請不要忽視您的權益】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開辦,勞保被保險人在遭遇職業災害後,除勞保原有的各項職災給付之外,已請領勞保職業疾病殘廢給付第一至第十五等級之勞工,尚可請領一千至六千元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至請領勞保職業傷害殘廢給付第一至第七等級之勞工,尚可申請四千至六千元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勞工保險局表示,因該法係新增法令,一般民眾尚不熟悉,除透過廣播、電視、雜誌及網路對投保單位宣導職災保護業務外,每個月尚針對已經請領勞保職業災害殘廢給付之勞工,寄發宣導資料及空白申請書件,通知職災勞工得請領生活津貼。惟近來詐騙新聞頻傳,容易引發民眾誤會而不予理會,致經勞保局通知符合請領條件之勞工,迄今尚有三百人尚未提出申請。
為主動提醒職災勞工注意自身權益,勞保局改以正式公文通知符合條件而尚未提出申請之職災勞工,儘速提出生活津貼之申請手續,避免因五年之請求時效超過而無法請領。
【勞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災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仍享有請領傷病給付或職災住院診療給付之權利,惟不得請領職災門診診療給付】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勞保三字第0930016185號函略以:「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規定請領給付。惟為免被保險人因傷病未能獲得原有薪資或亟需醫療照顧時,遽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喪失保險給付請求權益,故於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上開條文僅包括傷病給付及住院醫療給付,依法自不得請領職災門診診療給付。」

 
設計維護 阿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