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8日 星期一

◎投保薪資調整審核規定

投保薪資調整審核規定:

1

本會為便利作業調整薪資每年5/25-6/5受理調整7月生

效,11/25-12/5受理調整次年元月份生效。

2

因傷病、住院、審定失能前或重病治療期間、服兵役、因案停職等被保險人於繼續加保期間不得調薪。

3

投保薪資調整幅度未逾15%者不需檢附證明文件,

但薪資收入需確有增加,且已達到所申報之投保薪資等

級金額,方可申報調薪。

4

薪資調整需本人來會填寫切結書,方予受理。


出國、服兵役、傷病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加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1.

應徵召服兵役者。

2.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3.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者。

4.

在職勞工,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

5.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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